12月9日上午,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来安县安监局局长王某某受贿案。
经查,1996年3月至2009年8月,王某某在担任来安县西武乡乡长兼党委副书记、来安县杨郢乡党委书记、来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期间,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50多人现金252000元、购物卡77500元、价值2800余元的空调一台、价值398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,总计336280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公诉机关认为: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现金、购物卡、空调、手机等贿赂,共计价值336280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王某某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所有犯罪事实,属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因本案案情复杂,法院未当庭宣判。(滁州在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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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艳红